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
;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
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
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以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六人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二人,均與議員同進退。議員得聘以
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
四分之一。
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
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
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
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費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
春節慰勞金。
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
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有關議員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規定部分移列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業定明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之職權,為補助議員聘僱專職助理協助履行議員職權
,爰定明各議會得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
。又為彰顯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刪除「公費」二字並參
考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體例,增列前段規定。
(二)考量民眾對於議員問政專業及服務之要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
及議會處理公共事務日益龐雜,議員助理所需專業及工作內容
亦隨之增加,並考量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
資自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至一百十三年已調升至新臺幣
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且物價也有一定漲幅,故為利議員攬才
,並適度縮小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差
距,在考量地方財政負擔下,爰將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上限,
於直轄市議會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部
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六萬元,並為利議員吸納人才,刪除但書規
定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新臺幣八萬元之上限規定。
(三)另考量國內財經指標、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
素,使助理補助費總額得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
調幅調整,並為明確調整後助理補助費總額及施行日期俾利議
會遵循,爰參考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及國民年金法第五十
四條之一規定之立法體例,增訂後段之通案調整機制並授權內
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
二、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兼顧議員助理基本
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刪除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及修正直轄市議會
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為六人、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
為二人,且各議員應聘至本項規定之人數下限,始得全額支用前項之
助理補助費總額,以符合第一項及本項之修正目的。另在確保整體議
員問政品質前提下,為因應議員為民服務之實務需要,增訂議員得聘
以日薪制之助理,其分配支領第一項助理補助費,以所有日薪制之助
理日薪累計之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三、考量議員與助理係民事僱傭關係,議會並非雇主,爰議會編列預算補
助相關費用仍宜有界限。又為使第二項後段有關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
規定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爰移列至第三項,並擴大範圍,包括助理
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
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
議會於第一項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額度內編列預算補助支應之
,倘議員支出金額超過補助額度,不足部分仍應由議員自行負擔。至
春節慰勞金部分,則以現行規定及依各議會發放春節慰勞金實務,於
第三項後段定明酌給助理春節慰勞金之計算方式,並應優先發給月薪
制之助理;如有賸餘者,始由議員就賸餘部分分配予日薪制之助理,
具體金額則依議員與日薪制之助理約定發給。
四、參照立法院運作模式,增訂第四項,定明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
與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
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具體應包括由議會代為直接
撥付助理補助費予助理、每月製作印領清冊載明助理補助費總額、分
配情形、助理加班時數及領取金額,並經議員及助理簽章,以確認助
理聘僱、加班事實及撥款程序,俾從制度面減少詐領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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