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立法理由〕
按現行一般替代役役男經服勤單位派遣赴國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會議或
活動事由,其出境日數每次不得逾十日,與部分申請案例所需之期程相較
略屬過短,爰修正第一款規定,調整為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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