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5083119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部於九十六年十月四
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修
正發布。為策進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作業,簡化相關作業程序,並配合服
勤單位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出國參加會議或活動之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辦
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役男申請出境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即得辦理出境
    ,免除役男護照核蓋出國核准章作業,以資簡化程序並符經濟;另為
    因應緊急或特殊案件需求,得以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之方式辦
    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配合服勤單位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國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會議
    或活動實際需要,爰酌增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國外參加會議或活動之出
    境日數。(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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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
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
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
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
用人單位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
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
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
請期間之限制;其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
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
式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
    間申請出境之主體性,爰第一項增列「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文字。
二、按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現行規定仍須由主管機
    關於其護照上核蓋出國核准章,始得辦理通關出境。茲因役男既經申
    請核准並獲發核准文件,且出境查驗單位透過主管機關電子傳送資料
    ,業已取得獲准出境役男資訊,茲為求簡便並符經濟,爰修正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
三、有關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
    境,依現行實務,係由用人單位於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
    統線上傳輸作業,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
四、因考量於非工作日時,役男遇有須出境奔喪、病危探病等緊急或特殊
    情況,為協助渠等役男出境需要,爰增訂第三項後段,得由主管機關
    於役男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方式,據以辦理出境,以
    資周妥。
五、另為利於出境查驗作業準確,有關經核准出境之替代役役男相關資料
    (如役男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核准
    出境日期等),由核准機關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
    移民署,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立法理由〕
按現行一般替代役役男經服勤單位派遣赴國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會議或
活動事由,其出境日數每次不得逾十日,與部分申請案例所需之期程相較
略屬過短,爰修正第一款規定,調整為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