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
臺灣地區。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服勤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或活動。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三、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
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
        交流等。
  (二)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三)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
    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三、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
    申請。
五、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
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以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或探病、奔喪為
限。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
    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
大陸地區。

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
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
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
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
用人單位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
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
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
請期間之限制;其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
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
式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
    間申請出境之主體性,爰第一項增列「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文字。
二、按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現行規定仍須由主管機
    關於其護照上核蓋出國核准章,始得辦理通關出境。茲因役男既經申
    請核准並獲發核准文件,且出境查驗單位透過主管機關電子傳送資料
    ,業已取得獲准出境役男資訊,茲為求簡便並符經濟,爰修正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
三、有關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
    境,依現行實務,係由用人單位於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
    統線上傳輸作業,第二項爰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
四、因考量於非工作日時,役男遇有須出境奔喪、病危探病等緊急或特殊
    情況,為協助渠等役男出境需要,爰增訂第三項後段,得由主管機關
    於役男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方式,據以辦理出境,以
    資周妥。
五、另為利於出境查驗作業準確,有關經核准出境之替代役役男相關資料
    (如役男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核准
    出境日期等),由核准機關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
    移民署,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立法理由〕
按現行一般替代役役男經服勤單位派遣赴國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會議或
活動事由,其出境日數每次不得逾十日,與部分申請案例所需之期程相較
略屬過短,爰修正第一款規定,調整為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以符實需。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三、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四、探親: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七日。
五、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六、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七、出國旅遊: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
    ,以一次為限。
八、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
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
日數之限制。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
期之二分之一。但因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出境及入境期限之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替代役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者,得檢附當地醫院最近就醫診斷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其
中文譯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返國。
替代役役男應於前項申請延期返國原因消滅後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返國。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
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
申請。但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
。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
適用前二項規定。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

替代役役男出境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