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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