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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減收租額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在營期間已達當月十五日以上者按全月計算。 二、在營期間未滿當月十五日者按半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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