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所需作業費用,由需
用土地人負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需用土地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文件予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時
,應一併撥付前項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及其經費結報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洽需用土地人按實撥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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