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所需作業費用,由需 用土地人負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需用土地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文件予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時 ,應一併撥付前項費用。
一、第一項定明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及其經費結報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洽需用土地人按實撥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