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102640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奉總統修正公布,依據
本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第一項通知與公告土地使用情形之
辦理事項、作業程序、作業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
關定之。」爰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全文共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案件、通知與公告對象及期限。(第二條)
二、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應載
    明事項。(第三條)
三、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提供通知清冊及土地使用情形等文件予直轄市、縣
    (市)地政機關。(第四條)
四、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之相關程
    序。(第五條)
五、通知及公告作業之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第六條)
六、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
    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意旨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者,應每年續行通
    知及公告。(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