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建設管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
  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
  (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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