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 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 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 (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