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所進行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投資案件提報本
基金會董事會或董事長核定時,本基金會上一年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基金淨值以上一年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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