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查核程序如下:
一、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於接獲國防部通知之日起
十日內,填具列管軍品廠商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如附表四)
,並檢附廠商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非陸資
及安全查核切結書(如附表五),送交政戰局實施書面審查。檢附文
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視同
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二、政戰局完成書面審查後,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
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實施現地
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廠商拒絕者,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三、受委任或委託機關(構)完成委任及委託查核事項後,應將查核情形
(如附表六)送交政戰局彙整查核結果。
政戰局依前項所定程序完成查核後,應填載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如附表
七),陳報國防部續辦核發合格證明之審查,並建立檔案列管。
〔立法理由〕 一、申請合格證明廠商,於完成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列管軍品資格級別評
鑑後,依該條第四項實施安全查核之程序及結果處理。
二、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檢附相關資料送查核,爰
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廠商應於通知後填具及檢附之資料,由政戰局實
施書面審查,該審查階段廠商文件、資料未齊備之補正通知及屆期未
補正之效果。
三、完成書面審查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政戰局得採現地
訪查,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政戰局必要時並得實施現地訪查或其他
必要查察,以及廠商拒絕現地查訪之效果。
四、為彙整查核資料,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受委任或委託機關(構)完成
查核,應送交政戰局彙整查核結果。
五、政戰局完成第一項查核資料彙整,應報國防部審查,爰於第二項明定
查核結果之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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