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人員應於申請出國前二十日、出境前四十日填具出國(境)報告申請
書,載明出國(境)、返國(境)時間、國別、事由及計畫行程有關事項
,並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第四
條第二項所定之核准權責機關或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核准權責機關或人員,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
,審查申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及有無影響業(任)務等據以准駁,並
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人員申請出國(境)時,應填具文件及載明之事項、
申請之時限、程序及審查核准條件。另考量該等人員可能因臨時性任
務或家屬於國外發生意外事故等緊急事故,須緊急出國(境)處理,
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爰於第一項但書規定因情況急迫,經
權責機關或人員同意者,亦得例外提出申請。二、考量本院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須經內政部審查會許可、軍事委託機關(構)
審查或本院審查會審定,需充分作業時間,故第一項定明本院人員應
於申請出境前四十日提出申請。
三、第二項定明具核准權責之機關或人員於限期內,應審核事項及將准駁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本院人員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或赴大陸地區者,應另依國家
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第十一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之申請期限及檢附必要文件資料
,辦理相關申請核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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