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符合下列利益迴避規定:
一、執行單位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主動迴避。
二、執行單位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執行單位接洽
    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三、執行單位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組織
    階層表列三級以上單位主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
    親屬,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該廠
    商不得參與投標。
〔立法理由〕
為符合採購公平性之要求,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定明執行單位辦理採
購應符合之利益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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