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030542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8條,自發布日施行至115年12月31日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政戰

立法總說明

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其
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國防部定之。
茲為明確法人、機構、團體執行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等八項海空戰力提升計
畫項目,其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平、公開及監督等機制,爰訂定執行海
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及一定金額。(第二條)
三、採購招標方式及限制性招標應報經國防部核定。(第三條)
四、採購資訊核定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前之準備措施、實施廠
    商安全調查。(第四條)
五、不得限制競爭及應訂定合理等標期。(第五條)
六、利益迴避規定。(第六條)
七、限制陸資廠商參標及原產地不得來自大陸地區、投標廠商違反聲明事
    項之處理。(第七條)
八、合格廠商名單建立方式。(第八條)
九、招標資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第九條)
十、陸資廠商之查察。(第十條)
十一、投標文件審查結果通知投標廠商。(第十一條)
十二、決標原則。(第十二條)
十三、決標結果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第十三條)
十四、監辦機制。(第十四條)
十五、爭議處理準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第十五條)
十六、監督採購執行機制及逾期計罰約定。(第十六條)
十七、其他得適用本辦法情形。(第十七條)
十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