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因事赴國外,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國(境),確定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二、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但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
)觀光旅遊行程,不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立法理由〕 一、為保障接受召集人員遷徙自由,及顧召集公平性,宜於法令規範內採
取侵害最小程度之限制,爰明定因故出國(境)無法即時返國接受召
集或正值召集期間,而得申請免除召集之範圍。
二、另為防止接受召集人員假藉出國(境)逃避召集,訂定公告召集日程
後始排定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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