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本保險之保險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險人提供保險
給付:
一、因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能。
二、因執行公務期間或操課、演訓、救災、救難任務所致中暑、休克、猝
死、心臟衰竭、蟲蛇咬傷、昏倒、中風及破傷風之原因,致死亡或失
能。
三、因執行空中勤務及空勤吊掛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能。
四、因執行彈藥產製、彈藥技術、未爆彈、廢彈處理與水中爆破、拆裝勤
務現場督導及作業遭受爆炸或爆炸引起火災之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
能。
五、因執行潛艦勤務、訓練相關作業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失能。
前項第三款所定任務期間,以人員上機、執行空中勤務及空勤吊掛任務至
人員離機為止。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任務期間,以人員上艦、執行潛艦任務至人員離艦為止
。
〔立法理由〕 本保險之理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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