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校高中部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轉學:
一、申請轉學。
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符合當
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格基準者,不在此限。
三、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四、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五、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校,或逾時返校,時間連續達七十二小
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
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或經法院裁定
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七、學年度修習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達其所修習上開四領域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已重讀一次再達重讀標準。
九、體育學年成績不及格。
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轉學者,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入學。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五條入學條件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移列第五條第三
項規定。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調整為第一項規定:
(一)序言修正為預校高中部學生在校期間應予轉學之事由。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刪除,移列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並
修正為「申請轉學」。
(三)考量預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履行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專
科班就讀之義務,爰於第一項第二款體格產生變化,未達招生
簡章所定基準,增訂但書,明定排除符合當年度軍事學校正期
班體格基準者,俾符行政契約目的及為國所用。
(四)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二項第六款,移列第一項第五款合併規定,並參照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將「全學年」修正為「全
學期」。
(六)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定明經法院判決、裁定等應予轉
學之事由。
(七)鑑因預校高中部學生負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就讀之義務,且
現行軍事學校以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為錄取標準,考試範圍
即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科目,故針對學生上開
領域成績應有一定要求,爰增訂第一項第七款,明定學年度修
習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
其所修習上開四領域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為應予轉學事
由。
(八)針對成績未達升級標準已給予機會留校重讀之學生,經重讀後
如再達重讀標準者,不符軍事人才培養效益,爰增訂第一項第
八款,明定重讀一次再達重讀標準為應予轉學事由。
(九)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
,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或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未合
格者,應予退學。為達成培育人才目的及軍事教育投資效益,
應培養並要求學生體能,爰增訂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體育學年成
績不及格為應予轉學事由。
三、預校本於培育軍事人才目的,對學生品德方面要求嚴格,參酌軍事學
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
取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曾經預校記大過三次、經法院判決或裁
定保護等處分而轉學之學生,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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