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
二、軍事戰備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
三、國軍辦理軍事幹部及專業人才養成教育需要。
四、具備軍事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重點與特色。
五、相關法令有規定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軍事學校及學院之簡稱,修正現行條文「班隊」為「學院」,理
    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簡
    稱。
三、將軍事「備戰」需要」修正為軍事「戰備」需要,以符合軍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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