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及地址,並為簽章。
二、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之識別資料,包括輸出品項名稱
    、數量、單位、型式、型號、資訊載具等項目。
三、輸出之用途、目的地、進口人及最終使用人。
四、申請日期。
五、其他申請輸出之應記載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為明確第五條第一項輸出申請書記載事項,以利於申請及審查
    ,爰定明第五條第一項輸出申請書之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為確保核准與申請輸出內容之同一性,爰定明申請人不得擅自
    變更核准輸出事項內容,申請人如有變更之需要,應重新提出輸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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