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 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一、配合國防法務官設置及掌理事項之增訂,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