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
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
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法務官設置及掌理事項之增訂,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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