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
核及簽證:
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
    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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