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
質詳實說明表達。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本部核轉立法
院審議。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捐助法人年度決算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
二、第二項,參考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
事項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二)財團
法人編製之決算,應依下列規定報送各相關機關:3.依設置法律規定
,決算須送立法院者(含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初編決算
不須函送審計部,應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監)事會通過之決
算資料,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函送主管機關及審計部。」明定政
府捐助法人年度決算報本部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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