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條文關聯

電子媒體應將終身學習節目之時數、時段及頻道之安排,依法載明於營運
計畫書內,並報行政院新聞局。
電子媒體辦理本辦法成績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依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
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規定辦理補助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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