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
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主管機關、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
    良。
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
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
選。
具有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公
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一項序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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