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338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1年12月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460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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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5月8日教育部(84)臺參字第0209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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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3月19日教育部臺(86)參字第8602022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6條(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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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教育部(88)臺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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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60024460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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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110961C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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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4335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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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2條、第14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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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29568B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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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22228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20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民中小學 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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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5282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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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338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 訓及介聘辦法)

立法總說明

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
於七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
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
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以及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係分別於本
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授權訂定相關辦
法,並考量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
校教師之介聘事項,兩者性質差異較大,且亦有誤將教師甄選認係依本辦
法辦理等情,因教師甄選係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規範,為
避免實務上因本辦法名稱導致誤用、混淆或產生誤解之虞,故將上開事項
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以臻明確,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校
    教師之介聘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刪除現職教師之介聘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
    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四、修正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名稱。(修正條
    文第三條及第八條)
五、修正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格要件。(修正條文第五條及
    第六條)
六、修正參加校長、主任甄選、儲訓之消極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
七、修正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事後具有參加校長、主任甄
    選、儲訓之消極資格者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修正校長、主任甄選、儲訓之更正或重行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