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
於七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
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
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以及公立學校教師之介聘,係分別於本
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六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授權訂定相關辦
法,並考量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
校教師之介聘事項,兩者性質差異較大,且亦有誤將教師甄選認係依本辦
法辦理等情,因教師甄選係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規範,為
避免實務上因本辦法名稱導致誤用、混淆或產生誤解之虞,故將上開事項
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以臻明確,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與公立學校
教師之介聘事項,分別以不同辦法予以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刪除現職教師之介聘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
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四、修正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名稱。(修正條
文第三條及第八條)
五、修正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格要件。(修正條文第五條及
第六條)
六、修正參加校長、主任甄選、儲訓之消極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
七、修正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事後具有參加校長、主任甄
選、儲訓之消極資格者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修正校長、主任甄選、儲訓之更正或重行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