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或幼兒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
校國中部之轉銜,原安置場所或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安置前一個月
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學校、學生或幼兒本人、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
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
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學校,完成通報。
安置學校應於學生或幼兒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及檢核轉銜服務資
料,並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內容,納入個別化教育計
畫。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學生或幼兒原安置
場所或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現行條文僅規定學生進入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
          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之轉銜,修正為學生或幼兒進入
          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民中學或特殊教育學校國
          中部之轉銜。前揭轉銜會議會議召開時,邀請「擬安置學校、
          家長及相關人員」參與;惟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條第
          三項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
          之組織、身心障礙者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定明
          於召開轉銜會議,討論訂定生涯轉銜計畫時,應將學生或幼兒
          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前揭轉銜會議係為討論幼兒轉銜服
          務資料移交及後續安置輔導事宜,因本辦法未訂定轉銜會議應
          出席人員類別,基於妥適性併同邀請幼兒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參加,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自行決定幼
          兒本人參加會議與否,幼兒本人出席會議與否,不影響會議組
          成合法性及會議決議。
    (二)將「家長」修正為「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並增訂「實際
          照顧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三)。
二、修正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學校接收轉銜服務資料後,應檢核資料、評估其能力及需求,
          據以研擬服務項目及其內容,並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爰於第
          二項增列相關文字,以引導學校掌握轉銜輔導精神。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三、(二)。
    (三)適用對象增列幼兒,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