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
校提出。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
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
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
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
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
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
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三,並酌修標點符號。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三項,配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各大專校院應成立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爰參照前項規定,增列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
    議通過之規定。另本辦法本次於本項規定修正發布前,業依原規定程
    序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補助名冊者,應循現行即修正條文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後,載明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日期(如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即以專業評估
    通過日期)報部撥款,併予敘明。
四、修正第四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五、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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