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
期辦理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經
同意者,免接受教保員培育評鑑:
一、已通過前一週期之教保員培育評鑑。
二、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
本部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為之,其認定之程序
及基準,由本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新增「經同意者,」免接受教保員培育評鑑,以資明確。
二、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幼兒園教保員」修正為「教保員」,理由同修
    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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