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輔諮中心副主任及執行秘書,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
者擔任:
一、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
    政經驗。
三、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輔導行政經驗。
〔立法理由〕
考量輔諮中心副主任及執行秘書應具有輔導諮商專業訓練背景,且須有一
定的行政歷練,才能夠協助主任推動輔諮中心之運作,爰明定具所列款次
者依序優先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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