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 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 通知採驗尿液。
一、因現行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無法於到場後立即採驗,仍須於通 知四小時後才能接受採驗尿液,且於該四小時期間內受檢人可能行蹤 不明,難以確認受檢人能依時接受採驗尿液,爰為達不定期檢驗之目 的,修正第一項規定,刪除「應於四小時前通知受檢人」,並酌作文 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