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單位
  ,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興辦工業人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興辦工業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