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單位 ,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興辦工業人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興辦工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