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因天然災害致原建物滅失或毀損無法居住者,得準用前條第二項補助基準
申請補助。但同次災害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其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
定提出安裝補助申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提出
申請。但不能於該期限內提出者,得於災害重建公告之期限內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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