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
  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
  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
  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
  請。
  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環境保護、水
  利及水土保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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