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
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
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
參照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
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七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發給獎金之處分或註銷頒發之獎
狀、獎牌或獎座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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