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綜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釐訂;國道中、長期計畫之研擬及管制考
    核。
二、工程、技術類採購之辦理及異議申訴(招標、決標部分)之處理。
三、工程品質系統維護及風險管理之推動。
四、施工階段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督導、查核及評鑑。
五、建築工程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六、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
七、技術類教育之訓練;技術交流及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八、運輸、道路及營建專業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工程及管理相關法規疑義之研議
    、闡釋及協助。
十、其他有關國道綜合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據現行實務作業情形,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
    至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末尾「業務」二字均為贅字,爰均予刪除。
三、因水保業務之維護係屬工務組職掌,爰第六條第四款刪除相關文字。
四、依本局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規字第一零七三零六零二二五號函送
    本局各組審查分工及簽核確認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該組審查分工不含
    建築機電(含水電、電梯、避雷設備系統、消防及空調等),爰依據
    現行實務作業情形,將第六條第五款刪除「及水電」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