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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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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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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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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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組,分五科辦事。
二、交通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業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五、工務組,分四科辦事。
六、路產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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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釐訂;國道中、長期計畫之研擬及管制考
核。
二、工程、技術類採購之辦理及異議申訴(招標、決標部分)之處理。
三、工程品質系統維護及風險管理之推動。
四、施工階段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督導、查核及評鑑。
五、建築工程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六、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
七、技術類教育之訓練;技術交流及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八、運輸、道路及營建專業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工程及管理相關法規疑義之研議
、闡釋及協助。
十、其他有關國道綜合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據現行實務作業情形,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
至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末尾「業務」二字均為贅字,爰均予刪除。
三、因水保業務之維護係屬工務組職掌,爰第六條第四款刪除相關文字。
四、依本局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規字第一零七三零六零二二五號函送
本局各組審查分工及簽核確認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該組審查分工不含
建築機電(含水電、電梯、避雷設備系統、消防及空調等),爰依據
現行實務作業情形,將第六條第五款刪除「及水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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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交通管理、交通工程及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之訂修。
二、交通事故資料蒐集、分析、檢討及防制。
三、國道公路警察勤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交通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及審查。
五、交通疏導措施之規劃、執行及分析。
六、交通壅塞改善及交通運作發展之研究。
七、交控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核、維護督導、推展及運用。
八、隧道機電設施、國道公路照明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維護督導。
九、交通管理資訊系統與設備之整體規劃、評估、審查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道交通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因目前大部分交通資料均可由系統逕為蒐集,已不再做大規模之交通
調查,爰第七條第五款刪除「交通調查與」文字。
三、為符業務性質順序,將第七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對調。另原第七款之「
交通模擬、交通人因」係屬該組重點業務交通壅塞改善研究方法之一
,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另第七條第八款「照明」酌修為「公路照明」,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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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務計畫之研擬及修正;長短期資金之收支、
運用、籌措、償還之管理及審議。
二、收費策略、規章之訂修、研擬、督導及考核;通行費率之調整研擬。
三、電子收費技術發展及委辦業務之履約管理。
四、通行量之彙計分析;通行費帳務、逃欠費及金流之稽核管理。
五、收費業務年度概算之編審。
六、服務區營運管理作業規章訂修之研擬;服務區、加油站委外營運之管
理及督導。
七、違規舉發作業、申訴、訴願、法院聲明異議、抗告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
八、規費強制執行標的之查證取得、憑證管理、統計結案數及金額分配簽
結。
九、車(戶)籍資料查詢系統之介接管理及查詢費用之清算。
十、其他有關國道收費及服務區營運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本局因應科技持續進步及發展,須隨時配合研議電子收費技術系統與
相關營運服務,以確保國庫收入及用路人權益,爰將第八條第三款「
電子收費委辦業務之履約管理」修正為「電子收費技術發展及委辦業
務之履約管理」。
三、計程電子收費後已無通行費之代收儲及票證印售業務,爰刪除第八條
第五款「、通行費之代收儲及票證印售、銷毀之管理」等文字,並酌
作文字修正。
四、因現已無加氣站業務之營運,爰將第八條第六款「加油(氣)站」修
正為「加油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依據現行實務作業情形,第八條第九款配合修正為「車(戶)籍資料
查詢系統之介接管理」,俾資明確。
六、第八條第十款配合依通案體例修正為「其他有關收費及服務區營運業
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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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興建與改善建設計畫之編擬報核、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
二、國道工程設計原則、規範、規格之研訂與新材料及新工法之採用。
三、國道噪音防制之改善。
四、橋梁結構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五、隧道與大地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六、國道工程之測量、調查、路工、排水與水土保持及營運期間之環境監
測。
七、國道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之編擬、報核、追蹤、督導及考核。
八、環境永續發展及生態工程之規劃。
九、氣候變遷調適及因應事項之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道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鑑於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導致天然災害頻繁,進而影響國道安全,爰
新增第九條第九款「氣候變遷調適及因應事項之推動」,俾自國道規
劃設計階段即先行考量氣候變遷相關因素,辦理各項國道興建與改善
建設計畫,俾賡續提供用路人更良好之國道基礎交通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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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新(拓)建、改建工程與委辦監造年度計畫、預算之擬定、招標
、進度控管、水土保持查核、考工督導、契約變更、驗收及竣工移交
接管。
二、工程與委辦監造契約範本、一般條款與施工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
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相關業務之
處理。
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相關配合事項之辦理及追蹤管制;工務相關法令之
解釋;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
五、養護計畫、預算之審核、分配及管控;養護工程(作)招標契約、工
作說明之研擬及訂修;養護工程(作)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養護機具調撥、請購及規格之擬訂;工程與養護機械材料之管理及督
導;養護機械管理相關法令訂修之研擬。
七、工程基本資料及公路公共用財產(土地、房屋、交通控制設施、地磅
設施除外)之管理。
八、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與植生技術之研議、執行及督導;景觀規劃設
計與維護計畫之督導及審核。
九、國道災害防救動員準備年度計畫之督導、考評擬訂、預算編列、教育
訓練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國道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及聯
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國道工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因水保業務之維護係屬工務組職掌,爰刪除第六條第四款相關文字,
移列第十條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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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路權界樁測量與地籍分割等資料之處理及調查;地籍圖重測指界處理
之督導。
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申辦。
三、土地協議價購、徵收(含一併協議價購及徵收)與廢止及撤銷徵收、
公地撥用、廢止撥用作業之規劃及申辦。
四、公共管線、橫交設施、立桿、布纜申請之設置及挖掘之許可;公路用
地使用費之收取。
五、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之督導。
六、路權外禁限建與違規樹立廣告物之查報;禁限建範圍劃設之督導。
七、土地與建物產權、建物滅失及他項權利之塗銷相關登記及統計。
八、土地與建物稅籍之異動及稅賦繳納之督導。
九、路權內土地之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變更非公用作業之審核。
十、其他有關國道路產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將第十一條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
確。
三、第十一條第六款「路權外」為贅字,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及
配合現況增列「禁限建範圍劃設之督導」項目。
四、依據現行實務作業情形,將第十一條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
五、依據現行實務作業情形,將第十一條第八款末尾增加「督導」二字,
俾資明確。
六、因無償使用已包含認養,爰將第十一條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及配合
變更非公用作業案件增加,增列「變更非公用作業審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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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 依秘書單位共通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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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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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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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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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業務資訊化之支援。
五、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依資訊單位共通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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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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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本規程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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