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
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廣播、電視事業取得廣播執照或電視執照後,應依核定之營運計
    畫營運,有變更時應提出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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