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
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
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
機關核定: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或權
責機關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
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自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當月起發給
,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檢附核定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發給當年上、下
半年之補助。
第一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者,由申請
人擇一申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重複請領相同性質生活費用補助,參酌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
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
女教養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項定明擇一請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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