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部每三年辦理之獎勵如下:
  一、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
      作、或於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重大災害地區提供衛生保健、社會
      福利志願服務,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之志工,
      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經成立滿三年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
      上,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就團
      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成績優良者,頒給績優志工
      團隊獎。
  曾獲頒本辦法獎勵之志工或志工團隊,應於間隔五年後,始具備再予推
  薦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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