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所載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
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
,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
許可;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告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捐贈人得
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捐贈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簡化勸募活動申請之行政流程,整併申請書表,及考量公立學校勸
募活動之申請及取消,僅須經該校行政會議同意,故修正第一項文字
,並配合實務運作,增訂特定行政法人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變
更報主管機關許可之相關流程。
三、本條適用範圍不包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所載事項
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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