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 布,迄今未修正。為簡政便民,並配合實務作業所需,及考量辦理勸募活 動、計畫變更及取消流程,應落實社會責信,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簡化勸募活動申請書表,將勸募活動計畫書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 計畫書之內容項目併入申請書。(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實務運作及落實責信,增訂公立學校及特定行政法人辦理勸募活 動、勸募活動計畫變更及活動取消之流程。(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 條、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