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設立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申請人、設立機構類別、設立或擴充服務量或床數、組織
架構、人員配置與職掌及基本復健治療設施。
二、機構設立或擴充目的、當地精神復健資源狀況、服務對象來源分析、
服務對象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設立或擴充地址、建物位置圖、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物平面簡
圖、設立或擴充前後之總樓地板面積、各樓層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
置圖;擴充者,其擴充前後配置對照表。
四、土地使用取得情形,包括用途類別及用途變更。
五、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書。
六、設立進度、預定開業日期、服務量或床數開放期程及收費。
七、申請擴充者,其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八、其他附表所定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五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六條,定明設立或擴充應備文件中之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內容應載明
事項。
三、第一款所稱機構類別,指修正條文第三條所定之住宿型及日間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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