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分裝之原料藥,其每一包裝應分別加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六款所稱之標籤,並加封緘條後方准出售。 政府指定機構所用前項封緘條之式樣,除公告通知外,並應呈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備案。 藥商分裝所用封緘應依統一規定格式(如附件)印製,並檢樣報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