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料藥分裝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分裝之原料藥,其每一包裝應分別加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六款所稱之標籤,並加封緘條後方准出售。
  政府指定機構所用前項封緘條之式樣,除公告通知外,並應呈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備案。
  藥商分裝所用封緘應依統一規定格式(如附件)印製,並檢樣報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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