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
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或蓋章確認。
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移置、隱
匿或處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行政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定明有關本法規定封存
    程序及業者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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