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載登錄事項不同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免分別登錄:
一、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
二、同系列產品為相同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
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
    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立法理由〕
一、定明化粧品產品登錄得登錄於同一化粧品產品登錄案件。
二、如為相同成分、劑型及用途之產品,有多筆品名、產品僅顏色及香味
    不同,且劑型及用途相同之配方相似系列產品、如需混合調配第一劑
    與第二劑之染髮劑、兩種以上化粧品,未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
    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具多種顏色之眼影盤或口紅盤、旅行包(組
    )等之組合式產品,得登錄於同一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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