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251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該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
、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其有變更者,亦
同。為訂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產品登錄之項目、內容、
程序、變更、效期、廢止與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業者遵循,爰依
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共計十二條,其
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之規模。(第二條)
三、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登錄化粧品之方式。(第三條)
四、化粧品應登錄之事項與採用文字。(第四條)
五、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登錄不得虛偽不實。(第五條)
六、登錄多筆品名、系列產品與組合式產品之方式。(第六條)
七、登錄事項應變更及應重新登錄之事項。(第七條)
八、產品登錄有效期限及辦理登錄效期展延之規定。(第八條)
九、不予核准產品登錄之情形。(第九條)
十、廢止登錄與註記停止該產品登錄狀態之規定。(第十條)
十一、登錄產品非屬化粧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撤銷其登錄。(第十
      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之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