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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檢驗機構之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 實地查核結果認有缺失者,檢驗機構應依實地查核之報告,自查核結束之 日起六十日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複評。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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