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範圍。
四、認證核發日期及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後,仍繼續執行驗證業務者,應
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申請
展延應具備之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變更時,驗證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變更;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認證。
〔立法理由〕
一、修正驗證機構申請認證展延之時限,及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為使申請期限之認定更臻明確,其起算日以事實發生日之次日為準,
    酌修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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