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 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將現行前段補正程序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 二項。 二、又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並參酌已廢止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規 定,增列就學生活津貼之資料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