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
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立法理由〕
一、將現行前段補正程序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
    二項。
二、又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並參酌已廢止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規
    定,增列就學生活津貼之資料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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