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發掘者,應於發掘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發掘計畫書。
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三、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由符合第四條之考古學者專家申請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條件之學術或專
業機構同意提供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之合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修正第一項,分款明列申請發掘應檢附之文件,以臻明確,並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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