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發掘者,應於發掘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發掘計畫書。 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三、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由符合第四條之考古學者專家申請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條件之學術或專 業機構同意提供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之合作證明文件。
修正第一項,分款明列申請發掘應檢附之文件,以臻明確,並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