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聽中心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
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影視聽中心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
。
〔立法理由〕 一、明定影視聽中心報送業務績效指標審議之程序。
二、為引導影視聽中心配合文化部政策目標及達成促進民間產業發展效益
之任務,爰明訂其績效指標之研定程序,得邀集文化部及外部專家學
者召開會議,充分討論業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以臻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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